安徽频道:法院庭审进校园,师生学法构和谐
作者: 文章来源: 更新日期:2013-09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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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以来,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创新思路、力求成效,积极探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方式,突出检察机关在打击、预防犯罪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。9月18日,该院联合蜀山区法院、蜀山区司法局、安徽农业大学等单位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,通过公诉一起校园内的盗窃案件,用生动的庭审现场启迪、教育在校师生,宣传法治观念,倡导理性生活。当天共有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等专业200多名师生旁听了庭审,安徽卫视、合肥晚报、市场星报等媒体对庭审进校园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。
被告人做最后陈述,表示自己真心悔罪、痛改前非、真心从善
被告人杨帅,男,1982年11月21日出生,曾于2000年12月11日、200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,两次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,今年3月1日刚刚刑满释放。但不思悔改,于4月中、下旬又先后三次来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,偷换上学生晾晒的学员警服,趁学生上课之机,溜入男生宿舍楼,利用自制工具开锁进入多间学生宿舍,窃取了各类型笔记本电脑9台、手机5部、现金2745元,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5元,属数额较大。
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公诉人黎俊在宣读起诉书
杨帅将窃取的赃物带回家中藏匿,并让其姐姐闫玲为其联系买家出售电脑以偿还之前借闫玲的1500元钱。闫玲明知杨帅带回家中的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,仍为其联系,并陪同杨帅一起来到长丰县金手指电脑服务中心,以900元/台的价格卖给了长丰县金手指电脑服务中心负责人谢君云。谢君云明知这2台电脑无合法凭证,来路不明,仍低价予以收购,准备高价转卖牟利。因此,闫玲、谢君云也被指控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与杨帅同庭受审。
庭审中,公诉人还结合案件事实,利用“庭审进校园活动”的机会进行了生动的法律宣传和教育。检察官黎俊说,今天的庭审既是对三名被告人的审判,也是一次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。对于被告人杨帅,自己是屡教不改,已不足为叹,但却要因此牵涉家人,让姐姐帮助销赃,让老母亲代为退赔赃款,实在是令人难容;对于被告人闫玲,作为杨帅的姐姐,面对刑满释放的弟弟,本应加以正确引导和监督,但却在发现其再次犯罪后,不劝阻,不制止,反而帮助其销赃,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,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,令人惋惜;被告人谢君云作为个体经营者,为贪图便宜,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,准备高价转卖牟利,触犯了刑法,也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。同时该案也带给我们一些警示:第一,要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的防盗意识并落实防范措施。司法机关大力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,也希望同学们自身能提高防范意识,学校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。第二,要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和帮扶。对于刑满释放人员,我们的社会、家庭和相关职能部门,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,一方面对其加强监督,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必要的关爱和帮扶,防止此类人员因为没有经济来源,而重操旧业,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控辩双方还围绕被告人杨帅是否具有立功表现、最后一次盗窃是否属于犯罪未遂、是否属于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等焦点问题,展开的激烈的辩论。合议庭经评议后,作出当庭宣判,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成立。杨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,并处罚金20000元;闫玲、谢君云分别被判处罚金8000元。